學術論文典制研究劉安志關於唐代沙州升

關於唐代沙州升爲都督府的時間問題

劉安志

本文原載《敦煌學輯刊》年第2期,後修訂收入《敦煌吐魯番文書與唐代西域史研究》,北京:商務印書館,年,如需引用請核對原文。感謝劉安志先生授權推送!

據敦煌文書斯號《沙州圖經》載:“沙州,下,屬涼州都督府管。”[1]李正宇先生指出,此處“下”,即云沙州屬下等州。[2]又敦煌博物館藏唐天寶年間地志殘卷[3]及《舊唐書》卷四〇《地理志三》河西道沙州條亦載沙州爲下州。然《元和郡縣圖志》卷四〇隴右道下沙州條則記沙州爲中都督府,《新唐書》卷四〇《地理志四》隴右道沙州敦煌郡條所記爲下都督府。這一不同記載表明,唐代沙州的行政建制曾有過由州升格爲都督府的演變歷程。那麼,沙州何時升爲都督府呢?中華書局排印本《唐會要》卷七〇《隴右道》載:“新升都督府:沙州,永徽二年五月升。”[4]上海古籍出版社標校本《唐會要》卷七〇亦如是載。[5]對於這一記載,日本著名敦煌學家池田温教授早年在研究敦煌所出《沙州圖經》諸殘卷時,曾據“沙州都督府印”最早出現於《唐大曆四年(年)沙州敦煌縣懸泉鄉宜禾里手實》之事實,指出《唐會要》所記之“永徽二年”當爲“永泰二年”之誤。從而告訴我們,沙州升爲都督府的時間是在唐代宗永泰二年(年),而非唐高宗永徽二年(年)。[6]池田先生的這一見解得到了李正宇、李方等先生的認同。[7]然而,由於缺乏充足的證據,池田先生的觀點並未得到廣泛認同,不少學者仍堅持認爲“永徽二年”是沙州升爲都督府的時間。[8]

我們認爲,釐清沙州升爲都督府的時間問題,不僅有助於瞭解有唐一代沙州的行政建制演變軌跡,而且對認識《沙州圖經》或《沙州都督府圖經》之編纂年代以及相關的史實,都有較爲重要的學術意義。有鑒於此,本文擬在學界已有研究成果基礎上,對此問題再作探討,不當之處,敬請批評指教。

州(郡)作爲唐代的地方一級行政機構,可分爲刺史(太守)州(郡)和都督州(郡)兩類,這兩類州(郡)在長官稱謂及品級、所屬機構及官員名稱、吏員設置及稱謂等方面,都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據《唐六典》卷三〇三府督護州縣官吏條、《舊唐書》卷四四《職官志三》、《新唐書》卷四九下《百官志》等記載,都督州(郡)的長官稱都督,刺史州(郡)的長官稱刺史(太守);大都督府都督從二品,中都督府都督正三品,下都督府都督從三品,上州刺史從三品,中州刺史正四品上,下州刺史正四品下。當然,都督府都督一般都兼任所在州的刺史,如涼州都督兼涼州刺史、西州都督兼西州刺史等,[9]但官品仍以都督爲准。都督和刺史之下,有别駕、長史、司馬等上佐,上佐之下有録事參軍事和六曹參軍事,都督州(郡)六曹稱功曹、倉曹、户曹、兵曹、法曹、士曹,刺史州(郡)下的六曹則稱司功、司倉、司户、司兵、司法、司士。與此相應,六曹長官分别稱爲功曹、倉曹、户曹、兵曹、法曹、士曹參軍事和司功、司倉、司户、司兵、司法、司士參軍事。誠如《通典》卷三三《職官十五》州郡下“總論郡佐”條所言:“在府爲曹,在州爲司(府曰功曹、倉曹,州曰司功、司倉)。”六曹參軍事下設有若干吏員,但都督州(郡)與刺史州(郡)下的吏員稱謂並不完全一致,都督州(郡)稱府、史,刺史州稱佐、史,如《唐六典》卷三〇下都督府條記:“都督一人,從三品……倉曹參軍事一人,從七品下,府三人,史六人。户曹參軍事一人,從七品下,府四人,史七人,帳史一人。”同卷下州條記:“刺史一人,正四品下……司倉參軍事一人,從八品下,兼掌司功事,佐二人,史四人。司户參軍事一人,從八品下,兼掌司兵事,佐三人,史五人,帳史一人。”

以上所揭刺史州(郡)與都督州(郡)之間的差異,無疑是判斷某個州(郡)是刺史州(郡)還是都督州(郡)的重要典制依據。

唐代沙州歷任長官情況,郁賢皓先生的《唐刺史考全編》(一)隴右道沙州(敦煌郡)條已有較爲詳細的羅列。[10]從中可以看出,有唐一代,沙州長官全稱爲刺史,未有一例稱爲都督者。當然,如上所説,都督一般兼所在州的刺史,故都督有時又稱爲刺史或太守,如開元中擔任西州都督兼西州刺史的張待賓,在《全唐文》卷二八四《敕西州都督張待賓書》中,稱“西州都督張待賓”;而在同書卷二八七《敕西州都督張待賓書》中,則稱爲“天山軍使西州刺史張待賓”。又吐魯番阿斯塔那號墓所出《唐天寶十三載(年)礌石館具七至閏十一月帖馬食曆上郡長行坊狀》中,[11]所記過往官員有“馬都督”和“馬太守”者,二者當即同一人。[12]因此,僅憑刺史一稱還無法判斷沙州是刺史州還是都督州。

我們再來看看出土文書和碑誌中所記沙州長官的官銜。陝西楊陵區近年出土《大周沙州刺史李無虧墓誌》一方,據誌文,李無虧於載初元年(年)任沙州刺史兼豆盧軍經略使,延載元年(年)卒於任上,任職達五年之久。[13]伯號《沙州都督府圖經》亦有數條“刺史李無虧”之記載,時間俱在天授二年(年)。[14]誌文記李無虧死後的官銜,全稱爲“大周故太中大夫使持節沙洲諸軍事守沙洲刺史兼豆盧軍經略使上柱國長城縣開國公贈使持節嘉州諸軍事嘉州刺史”。這裏,“使持節沙州諸軍事守沙州刺史”一稱,表明當時的沙州爲刺史州,而非都督州。都督州的長官一般稱爲“使持節都督某州諸軍事兼某州刺史”,如唐代西州爲中都督府,神龍年間擔任西州都督的鄧温,其官銜爲“使持節都督西州諸軍事西州刺史”。[15]又龍朔三年(年)擔任涼州都督的鄭仁泰,其官銜爲“使持節都督涼甘肅伊瓜沙等六州諸軍事涼州刺史”。[16]李無虧官銜並無都督一稱,只能説明載初元年至延載元年期間的沙州還未有都督府的建制。武周後期任沙州刺史的李庭光,其官銜,敦煌文書斯號記爲“通議大夫使持節沙州諸軍事沙州刺史兼豆盧軍使上柱國”;[17]景雲二年(年)任沙州刺史的能昌仁,其官銜爲“正議大夫使持節沙州諸軍事守沙州刺史兼充豆盧軍使上柱國”;[18]按唐正議大夫爲正四品上階,沙州爲下州,刺史爲正四品下,《唐六典》卷二吏部尚書侍郎條載:“凡任官,階卑而擬高則曰守,階高而擬卑則曰行。”因此,此處能昌仁“守沙州刺史”,或爲“行沙州刺史”之誤。又開元二年(年)任沙州刺史的杜楚臣,官銜爲“正議大夫使持節沙州諸軍事行沙州刺史兼充豆軍使上柱國”。[19]由以上論述可以看出,從載初元年到開元二年(—年)的沙州歷任長官,皆無“都督”之銜,説明在此期間的沙州建制是刺史州,而非都督州。如果説沙州在永徽二年五月即升爲都督府,沙州長官應稱“使持節都督沙州諸軍事沙州刺史”,而非“使持節沙州諸軍事沙州刺史”。因此,通行本《唐會要》卷七〇有關永徽二年沙州升爲都督府的記載,是一條頗有疑問的史料,不能完全憑信。

我們再來考察一下沙州下屬六曹機構的設置及稱謂情況。敦煌所出伯號背面爲《唐開元十四年(年)沙州敦煌縣勾徵開元九年懸泉府馬社錢案卷》,長達行,盧向前先生對之曾有過深入的探討。[20]文書中有數處是沙州司户的牒文,茲引録其中55—60行內容如下:[21]

55 司户

56 懸泉府馬社錢壹伯叁拾壹貫叁伯伍拾伍文所由府史翟崇明

57   右件錢州司已判下府徵訖。謹録狀上。

58 牒件狀如前,謹牒。

59  開元十四年三月 日史汜光宗牒

60          參軍判司户賈履素

牒文由沙州司户史汜光宗所作,參軍判司户參軍事賈履素簽署。關於唐代參軍之職掌,李方先生曾據吐魯番出土文書進行了較爲深入的探討,指出西州參軍職事繁忙,與內地參軍閑散狀況形成鮮明對比。[22]沙州同屬邊州,情況亦大致相當。上揭文書中,賈履素即以參軍之職判司户參軍事。由“司户”一稱,可初步判斷開元十四年時的沙州仍屬刺史州,而非都督州,因爲都督州稱“户曹”,而不稱“司户”。莫高窟北區第47窟所出《唐開元二十四年(年)後沙州檢勘丁租脚窖錢糧牒》殘存八片,陳國燦師曾對之進行了復原與研究,指出文書可斷在開元二十四年至二十六年間(—年),是沙州司倉有關檢勘敦煌、壽昌兩縣丁租並脚及營窖錢糧的牒文。[23]爲便於説明問題,茲引録經陳師復原後的文書第34—36行如下:[24]

34 □得司户關稱得敦煌壽昌兩縣申稱得丞判尉

35 姚大器等牒稱檢案內前件丁租年終納畢預□□

36 責造畢帳申州依檢未有處分牒舉者依狀責□□

陳師據文書內容及上列“得司户關稱”、“得敦煌壽昌兩縣申稱”之記載,認爲牒文機構是與“司户”平級的沙州司倉。[25]此處“司户”一稱,同樣表明開元後期的沙州仍是刺史州建制,而非都督州建制。

到了天寶年間,沙州的建制情況有無變化呢?伯號背面爲《唐天寶六載()十一月河西豆盧軍軍倉收納糴粟牒》,上鈐有“豆盧軍之印”,文書2—9行是豆盧軍軍倉的一個牒文,茲引録如下:[26]

2軍倉

3行客任悊子納交粟壹伯捌碩陸斗。空。

4右奉判:令檢納前件人交糴粟、納訖具

5上者。謹依檢納訖,具狀如前。謹録狀上。

6牒件狀如前謹牒。

7天寶六載十一月 日典李惠明牒

8          典張玄福

9    判官司法參軍于重暉

本件乃豆盧軍軍倉奉命檢納行客任悊子交糴粟後向上級彙報的牒文。9行“判官司法參軍于重暉”之記載頗值得注意,按《唐六典》卷五尚書兵部郎中員外郎條載:“諸軍各置使一人,五千人已上置副使一人,萬人已上置營田副使一人,每軍皆有倉曹、兵曹、胄曹參軍各一人。”據此,豆盧軍不可能設有司法參軍一職,文書中的“司法參軍”只能是敦煌郡的司法參軍,于重暉正是以敦煌郡司法參軍的身份兼任豆盧軍軍倉之判官的。由“司法參軍”一職可以看出,天寶六載時的敦煌郡仍不是都督府的建制。又伯號《唐天寶九載(年)八月至九月敦煌郡倉納穀牒》總存十六件,除第一件爲敦煌縣狀外,餘皆爲敦煌郡郡倉的牒文,茲引録第三件牒文內容如下:[27]

1郡倉

2肆日,納百姓宋希盛等和糴粟壹阡柒拾陸碩,入東行從南第壹眼。空。

3右納得上件粟,其户人名,别狀通上。

4牒件狀如前謹牒。

5 天寶九載九月四日史索秀玉牒

6           倉督 張 假

7       主簿攝司倉 蘇 汪

8     司 馬 吕隨仙

9  長   史 姚光庭

10 肆 日 謙

本件7行“主簿攝司倉蘇汪”之簽署,除第2件牒文爲“司倉參軍潘仲丘”簽署外,[28]其餘諸件皆同。張弓先生曾指出,文書中的司倉爲敦煌郡司倉參軍,司馬、長史爲郡上佐,誠是,但視敦煌郡爲都督府,則有欠妥當,因爲都督府掌管倉庫、租賦事務的是倉曹參軍事,而非司倉參軍事。[29]十數件天寶九載敦煌郡郡倉牒文所記皆爲“司倉”,而非“倉曹”,説明敦煌郡之建制仍同過去一樣,並未發生變化。

上文已經指出,刺史州(郡)和都督州(郡)六曹參軍事下設有若干吏員,前者稱佐、史,後者稱府、史,二者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前揭伯號背《唐開元十四年(年)二月至四月沙州敦煌縣勾徵開元九年懸泉府馬社錢案卷》8—35行爲沙州下給敦煌縣的符文,首行題“沙州”,茲摘録末尾數行如下:[30]

31 ………狀下縣,宜准狀,苻(符)(到奉行)。

32佐

33 ……

34      史范魯

35 ……   開元十四(年)二月十日下

“范魯”一名,又見於本案卷第75、86、、、—諸行,全名爲“范思魯”,乃沙州司户史,由此知該符文是沙州司户下達給敦煌縣的。據符文,沙州司户的屬吏有佐、史,這與“司户”一稱正相吻合,都表明開元十四年的沙州是刺史州建制,而非都督州建制。吐魯番出土文書中反映西州都督府諸曹府、史活動的情況很多,茲舉一例,以資對照。吐魯番阿斯塔那號所出《唐開元二十一年(年)染勿等保石染典往伊州市易辯辭》19—25行載:[31]

19石染典

20   牒件狀如前,牒至准狀,故牒。

21       開元廿一年正月廿三日

22府謝忠

23 户曹參軍元

24             史

25      正月廿一日受,廿三日行判。

唐代西州爲都督府建制,故掌管户口、倉庫、租賦事務之機構稱“户曹”,而非“司户”,官員稱“户曹參軍”,而非“司户參軍”;户曹屬吏有府、史,而非佐、史。比較上引兩件文書,即可看出沙、西二州建制在六曹屬吏設置及稱謂上的不同特點。

從官文書鈐印亦可看出沙州建制的某些特點。如果説沙州在永徽二年五月已升爲都督府的話,那麼在此後的官文書鈐印上,應該鈐“沙州都督府印”,而非“沙州之印”,但事實並非如此。在伯、伯號《周大足元年(年)沙州敦煌縣效谷鄉籍》中,鈐有“沙州之印”一處,“敦煌縣之印”三處。[32]在伯號《唐先天二年(年)沙州敦煌縣平康鄉籍》中,亦鈐有“沙州之印”一處,“敦煌縣之印”三處。[33]在P.號《唐開元十四年(年)二月至四月沙州敦煌縣勾徴開元九年懸泉府馬社錢案卷》中,多處鈐有“沙州之印”和“敦煌縣之印”。[34]唐玄宗天寶元年(年)改州爲郡之後,“沙州之印”隨之改爲“敦煌郡之印”。在敦煌所出《唐天寶三載(年)敦煌郡敦煌縣神沙鄉□□里籍》中,即鈐有“敦煌郡之印”一處,“敦煌縣之印”四處。[35]在斯號《唐天寶六載(年)敦煌郡敦煌縣效谷鄉□□籍》中,亦鈐有“敦煌郡之印”一處,“敦煌縣之印”四處。[36]在伯、伯、斯號《唐天寶六載(年)敦煌郡敦煌縣龍勒鄉都鄉里籍》中,同樣鈐有“敦煌郡之印”一處,“敦煌縣之印”四處。[37]從敦煌所出官文書的鈐印情況可以看出,無論是武周、開元年代的“沙州之印”,還是天寶年代的“敦煌郡之印”,都足以表明武周到天寶年間的沙州或敦煌郡,是刺史州(郡)建制,而非都督州(郡)建制。就目前所見資料,“沙州都督府印”的行用,確如池田温先生所言,最早出現於斯號《唐大曆四年(年)沙州敦煌縣懸泉鄉宜禾里手實》中,其上鈐有“沙州都督府印”一處,“敦煌縣之印”四處。[38]大曆四年正當永泰二年之後的第三年,因此,池田先生推測《唐會要》所記“永徽二年”是“永泰二年”之誤,實爲極有見地之看法。

需要提起注意的是,大谷號文書,亦是出自吐魯番阿斯塔那號墓的敦煌文書,屬武周聖曆二年(年)瓜沙地區吐谷渾歸朝案卷殘片之一。[39]該文書存8行文字,左下方鈐有官印一處,[40]日本學者小笠原宣秀、西村元佑先生早年在《唐代役制關係文書考》一文中,識讀爲“沙州都督府印”。[41]《敦煌學大辭典》“沙州都督府印”條從其説。[42]這一識讀似與當時沙州情形不合。如前文所論,從武周載初元年至延載元年間擔任沙州刺史的李無虧,其官銜爲“使持節沙州諸軍事守沙州刺史”,聖曆元年任沙州刺史的李庭光,其官銜爲“使持節沙州諸軍事沙州刺史”,皆無“都督諸軍事”之記載;而且,在伯、伯號《周大足元年()沙州敦煌縣效谷鄉籍》文書中,所鈐之官印爲“沙州之印”,而非“沙州都督府印”,這些都足以説明小笠原宣秀、西村元佑氏之識讀可能有誤。池田温先生即不從其説,認爲敦煌文書中出現“沙州都督府印”最早者見於《唐大曆四年(年)沙州敦煌縣懸泉鄉宜禾里手實》。陳國燦先生則直接識讀爲“沙州之印”。[43]

以上我們主要依據敦煌文書,從沙州長官官銜、六曹機構及官員稱謂、六曹屬吏設置及名稱、官文書鈐印等方面,對沙州建制進行了初步的探討。從中可以看出,從武周到開元、天寶年間,沙州一直是刺史州的建制,並非都督州建制。因此,《唐會要》有關沙州在永徽二年升爲都督府之記載,是值得懷疑的。中華書局本《唐會要》乃據武英殿聚珍版排印出版,叢書集成本《唐會要》與此同。此版本雖佳,但不能説一點錯訛都没有。標校本《唐會要》以江蘇書局本爲底本,校以乾隆武英殿聚珍本叢書本和上海圖書館所藏鈔本、清乾隆鈔本、清王宗炎校本、殘鈔本等進行標校的。[44]令人遺憾的是,標校本所用校本雖多,卻遺漏了四庫全書本。從版本學角度出發,我們查閱了電子版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唐會要》及臺灣商務印書館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唐會要》,最終發現四庫本《唐會要》卷七〇《隴右道》的記載是這樣的:[45]

新升都督府:沙州,永泰二年五月升。

這一記載,以確鑿無疑的事實表明唐代沙州升爲都督府的時間是在永泰二年,而非永徽二年。這與前揭敦煌文書所反映的情況是相吻合的,中華書局排印本及上海古籍出版社標校本《唐會要》所記“永徽二年”,實爲“永泰二年”之訛,從而證明池田温先生早年的推斷是完全正確的。

至此,我們可以肯定的説,唐代沙州升爲都督府的時間是在唐代宗的永泰二年(年),而非唐高宗的永徽二年(年)。

按沙州原爲下州,刺史正四品下,永泰二年升爲下都督府或中都督府,級别破格升了二級或三級,這一行政建制的調整變動,當與同年河西節度使西遷沙州事件密切相關。安史亂後,吐蕃乘虛而入,逐漸蠶食河西隴右諸州。廣德二年(年),吐蕃攻陷涼州,河西節度使楊志烈奔甘州,後在北庭長泉一帶爲沙陀所殺。[46]據《資治通鑑》卷二二四代宗永泰元年(年)閏十月乙巳條載:

河西節度使楊志烈死,(郭子儀)請遣使巡撫河西及置涼、甘、肅、瓜、沙等州長史。上皆從之。

看來,朝廷在涼州失陷、節度使楊志烈遇害後,仍力圖對河西危局有所挽救。故在次年,繼任河西節度使的楊休明徙鎮沙州,同書卷大曆元年(年)夏五月條載:

夏,五月,河西節度使楊休明徙鎮沙州。

按代宗永泰二年十一月方改元大曆,此處“五月”,實即永泰二年五月。值得注意的是,河西節度使楊休明徙鎮沙州,與沙州升爲都督府俱爲同一時間,這不會是一種偶然的巧合,而應是唐朝廷在新形勢下對河西政局作出的一種調整和布署。涼州陷落後,統領整個河西軍政的河西節度使遷往何處,朝廷對此必當有所考慮。沙州是出入西域的門户,自漢代以來即爲中原王朝經營西域的重要基地,自當屬朝廷考慮的對象。我們知道,唐代前期的十節度,多治於邊鎮要地,如安西治龜茲,北庭治庭州,河西治涼州,隴右治鄯州,劍南治益州,河東治太原府,朔方治靈州,范陽治幽州,平盧治營州,嶺南五府治廣州,治所皆都護府和都督府所在地,且節度使多兼所在都護府和都督府的都護和都督,河西節度使就兼任涼州都督府都督。沙州爲下州,與涼州都督府的級别相差數級,河西節度使遷往沙州後,例兼沙州地方軍政長官,但原沙州刺史的級别與河西節度使的身份並不相配,以此級别,也無法成爲統領河西諸州的首腦中心。作爲新的河西節度使大本營所在地,沙州的行政軍事級别勢必要做出相應調整。因此,我們認爲,朝廷在永泰二年五月升沙州爲都督府,很大程度就是爲配合河西節度使遷往沙州而做出的行政軍事建制調整。考慮到涼州行政級别爲中都督府,升爲都督府後的沙州級别亦應與此相當。從這一意義上講,《元和郡縣圖志》有關沙州爲中都督府的記載,當較爲準確。

對唐代沙州升爲都督府時間的考定,不僅有助於了解敦煌的歷史發展歷程,而且對相關敦煌文書的理解和判斷也都極有裨益。關於伯號《沙州都督府圖經》的成書年代及相關問題,中外學者有多種解説。[47]池田温先生認爲圖經乃據上元三年(年)後逐漸成形的《沙州圖經》進行編纂,至武周證聖元年(年)進行大量增補而成,開元初又有部分調整,永泰二年沙州升都督府後改稱爲《沙州都督府圖經》。對沙州升爲都督府時間的考定,可以進一步證實池田先生對圖經編纂年代的判斷。

敦煌所出《唐天寶年代(年)敦煌郡敦煌縣差科簿》,[48]經過中日兩國學者的深入探討,業已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不過,在對其中一些役名的解釋上,仍值得做進一步的探討。如差科簿中出現的“郡録事”[49]、“府録事”[50]、“郡史”[51]、“府史”[52]等,王永興先生認爲,“府録事”可能是指敦煌郡都督府的録事,“郡録事”則是敦煌郡的録事;[53]“府史”是敦煌郡都督府的“史”,“郡史”則敦煌郡的“史”。[54]日本西村元佑先生亦持有相類似的觀點。[55]如果這一解釋成立,則唐代敦煌一地,豈不存在著敦煌郡都督府與敦煌郡兩套機構和班子了嗎?迄今爲止我們還未見到這方面的例證。而且,上文業已證明,天寶年間的敦煌郡並非都督府的建制,因此,把差科簿中的“府録事”與“府史”理解爲敦煌郡都督府的“録事”和“史”,就存在疑問了。其實,此處“府録事”,當指折衝府的録事,“府史”則指折衝府的府史。據《唐六典》卷二五載,諸衛折衝都尉府設有“録事一人”,折衝府兵曹參軍事下有“府二人,史三人”。唐朝在沙州設有龍勒、效谷、懸泉三個折衝軍府。前揭伯號背《唐開元十四年(年)二月至四月沙州敦煌縣勾徴開元九年懸泉府馬社錢案卷》中,多次提及“前府史翟崇明”,此翟崇明即是原沙州懸泉府的府史。唐代府兵制雖然在開元以後走向崩潰瓦解,但折衝府官吏及衛士名稱仍然存在較長一段時間,本差科簿中,不少人的身份仍記爲“衛士”,可爲明證。

作者補記

這篇小文發表後,受到不少學者的肯定,並多有引用。然而,就文獻依據而言,四庫本《唐會要》“永泰二年”的這一記載,尚屬孤證,還無法動摇武英殿本“永徽二年”的記載。故有學人指出:“劉文(指上揭拙文)不足之處在於所引用文獻資料大多在開元、天寶年間,上限不超載初元年,且鈐印證據最早不過大足元年,只能證明開元十五年前相當長一段時間,沙府已不存在,不能證明永徽二年後沙府從未設立過。”[56]由此可見,關於唐代沙州升爲都督府的時間問題,仍有學人堅持和肯定殿本《唐會要》“永徽二年”的記載;而筆者首先揭出的四庫本《唐會要》“永泰二年”之記載,似乎並未引起足夠的重視,令人感覺有些遺憾。值得進一步追問的是,同爲《唐會要》一書,爲何會出現殿本與四庫本兩種不同的記載?如果殿本所記正確,爲何得不到敦煌文書和相關傳世文獻的印證與支持?殿本和四庫本所記,是否存在不同的史源?等等,都是需要解答的問題。爲此,筆者開始調查收藏國內外的十數種《唐會要》鈔本情況,最終確認諸鈔本所記皆爲“永泰二年”,而非“永徽二年”。“永徽二年”實爲清四庫館臣整理殿本《唐會要》時,對所據鈔本(即汪啓淑家藏本)的删改,也因此引發了筆者此後對《唐會要》的深入探討。現把諸鈔本相關記載截圖如下:

圖1 國圖藏明鈔本()

圖2 國圖藏清鈔本一()

圖3 国图藏清鈔本二()

圖4 上海圖書館藏清舊鈔本傅增湘藏本

圖5 上海圖書館藏清乾隆彭元瑞校本

圖6 上海圖書館藏清王宗炎校本

圖7 臺北康熙舊鈔本

圖8 臺北舊鈔本

圖9 日本靜嘉堂文庫藏舊鈔本

[作者劉安志,武漢大學歷史學院暨中國三至九世紀研究所教授]

注釋

[1]李正宇:《古本敦煌鄉土志八種箋證》,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年版,第3頁。

[2]李正宇:《古本敦煌鄉土志八種箋證》,第6頁。

[3]參見馬世長:《敦煌縣博物館藏地志殘卷——敦博第五八號卷子研究之一》,《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北京:中華書局年版,第頁。

[4]《唐會要》,北京:中華書局年版,第頁。

[5]方詩銘等標校:《唐會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年版,第頁。

[6][日]池田温:《沙州圖經略考》,《榎博士還曆紀念東洋史論叢》,東京:山川出版社年版,第31—頁。

[7]李正宇:《古本敦煌鄉土志八種箋證》,第11頁;李方:《唐西州行政體制考論》,哈爾濱:黑龍江教育出版社年版,第21頁。

[8]有關情況介紹,請參見朱悦梅、李並成:《〈沙州都督府圖經〉纂修年代及其相關問題考》,《敦煌研究》年第5期。

[9]參見拙文《從吐魯番出土文書看唐高宗咸亨年間的西域政局》,《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十八輯,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年版,第頁。

[10]郁賢皓:《唐刺史考全編》(一),合肥:安徽大學出版社年版,第—頁。

[11]《吐魯番出土文書》(圖文本)第四册,第頁。

[12]李方:《唐西州行政體制考論》,第11頁。

[13]王團戰:《大周沙州刺史李無虧墓及徵集到的三方唐代墓誌》,《考古與文物》年第1期,第22—25頁。

[14]李正宇:《古本敦煌鄉土志八種箋證》,第21、23、34、35頁。

[15]李思宇、樊維嶽:《藍田縣出土唐故忠武將軍左衛率鄧温墓誌銘》,《文博》年第3期。

[16]周紹良主編:《唐代墓誌彙編》麟德〇一八,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年版,第頁。

[17]榮新江:《〈唐刺史考〉補遺》,《文獻》年第2期,第86頁。

[18]周紹良主編:《唐代墓誌彙編》長慶〇二四,第頁;郁賢皓:《唐刺史考全編》(一),第頁。

[19]李正宇:《古本敦煌鄉土志八種箋證》,第30頁。

[20]盧向前:《馬社研究——伯三八九九號背面馬社文書介紹》,《敦煌吐魯番研究論集》第二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年版,第—頁;又收入同著《敦煌吐魯番文書論稿》,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年版,第47—96頁。

[21]盧向前:《馬社研究——伯三八九九號背面馬社文書介紹》,《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第二輯,第—頁;同著《敦煌吐魯番文書論稿》,第51頁。

[22]李方:《唐西州行政體制考論》,第98—頁。

[23]陳國燦:《莫高窟北區47窟新出唐開元二十四年(年)後丁租牒的復原與研究》,收入同著《敦煌學史事新證》,蘭州:甘肅教育出版社年版,第—頁。

[24]陳國燦:《敦煌學史事新證》,第頁。

[25]陳國燦:《敦煌學史事新證》,第—頁。

[26][日]池田温:《中國古代籍帳研究》,東京: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年版,第頁。

[27][日]池田温:《中國古代籍帳研究》,第頁。

[28][日]池田温:《中國古代籍帳研究》,第頁。

[29]張弓:《唐朝倉廩制度初探》,北京:中華書局年版,第20頁。

[30]盧向前:《馬社研究——伯三八九九號背面馬社文書介紹》,《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第二輯,第頁;同著《敦煌吐魯番文書論稿》,第44頁。

[31]《吐魯番出土文書》(圖文本)第四册,第頁。

[32][日]池田温:《中國古代籍帳研究》,第頁。

[33][日]池田温:《中國古代籍帳研究》,第頁。

[34]盧向前:《敦煌吐魯番文書論稿》,第48—65頁。

[35][日]池田温:《中國古代籍帳研究》,第頁。

[36][日]池田温:《中國古代籍帳研究》,第頁。

[37][日]池田温:《中國古代籍帳研究》,第頁。

[38][日]池田温:《中國古代籍帳研究》,第頁。

[39]陳國燦:《武周瓜沙地區吐谷渾歸朝案卷研究》,《敦煌學史事新證》,第—頁。

[40][日]小田義久:《大谷文書集成》(貳),京都:法藏館年版,第85頁,圖版五九。

[41][日]小笠原宣秀、西村元佑:《唐代役制關係文書考》,《西域文化研究·第三·敦煌吐魯番社會經濟資料(下)》,京都:法藏館0年版,第頁。

[42]季羨林主編:《敦煌學大辭典》,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年版,第頁。

[43]陳國燦:《敦煌學史事新證》,第頁。

[44]方詩銘等標校:《唐會要》“前言”,第13頁。

[45]《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史部三六五·政書類,第六〇七册,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年版,第55頁。

[46]陳國燦:《安史亂後的唐二庭四鎮》,《敦煌學史事新證》,第—頁。

[47]參朱悦梅、李並成:《〈沙州都督府圖經〉纂修年代及其相關問題考》,《敦煌研究》年第5期,第61頁。

[48][日]池田温:《中國古代籍帳研究》,第—頁。

[49][日]池田温:《中國古代籍帳研究》,第頁。

[50][日]池田温:《中國古代籍帳研究》,第頁。

[51][日]池田温:《中國古代籍帳研究》,第、頁。

[52][日]池田温:《中國古代籍帳研究》,第、頁。

[53]王永興:《敦煌唐代差科簿考釋》,《歷史研究》年第12期;又見同著《陳門問學叢稿》,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年版,第35頁。

[54]王永興:《陳門問學叢稿》,第33頁。

[55][日]西村元佑:《唐代敦煌差科簿の研究》,《西域文化研究·第三·敦煌吐魯番社会経済資料(下)》,第、頁。

[56]李青淼:《20世纪以来唐代都督府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年第5期。不得不指出,這位作者似乎並没有仔細閱讀我的文章,所以才會有這樣的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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