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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申诉人张某的再审申请,裁定书中除认定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之外,还认定张某未在一审判决指定的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限届满之后再提起再审,有违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案情简要
王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敦煌市人民法院判决,由张某偿还王某借款本息60余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本院依法宣判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15日内有权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届满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后张某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官释法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首先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严重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了防止诉讼权利滥用和司法资源浪费,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可能造成对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障的不公平。总之,依法合理行使上诉权对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很重要,每一个当事人都应重视。
厚德善法
敦行守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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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敦煌市法院:依法合理行使上诉权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