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人被判刑敦煌金塔肃北三地法院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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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敦煌、金塔、肃北三地法院同步宣判涉恶案件

敦煌市法院

(敦煌市法院-杨风乐)6月25日上午9时整,敦煌市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等3人涉恶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等3人因其行为触犯刑律,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

据悉,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敦煌市法院公开宣判的第三起涉恶案件。

年6月4日,敦煌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后,敦煌市法院按照依法惩治、打早打小、从严从快的工作要求,及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严格落实刑事辩护全覆盖规定,通过召开庭前会议、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程等要求,就回避、出庭证人名单等事项依法进行庭前处理,切实保障各被告人合法权益。年6月19日,该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敦煌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等3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跟踪、监视他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应以寻衅滋事共同犯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案件经合议庭多次合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遂作出上述判决结果。

宣判后,敦煌市法院召开了该案的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该起涉恶案件的相关审理情况。

金塔县法院

(金塔县法院-马兴霞)6月25日上午,金塔县人民法院对黄某江等10名被告人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涉恶势力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受邀的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代表、媒体记者及部分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江等人自年7月以来,对外以虚构公司,租用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房屋进行非法网络放贷,并对逾期借款人采用网络催收设备“猫池轰炸机”或使用网络催收软件“云呼”、“疯狂云呼”对被害人及其亲朋好友以电话滋扰等“软暴力”威胁恐吓手段进行催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他人工作生活秩序,形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金塔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江犯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对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6月25日下午,黄某江等10人恶势力犯罪一案宣判结束后,金塔县法院召开第二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罗志存主持会议。县法院副院长李发国向社会和媒体发布了此次恶势力犯罪案件审判情况,并向新闻媒体介绍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县法院采取的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肃北县法院

(肃北县法院-鲍荣)6月25日上午,肃北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王振翼等3名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并当庭宣判,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顼斗争开展以来首例由公诉机关以涉嫌恶势力犯罪移送法院的案件。

年3月至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振翼出资设立“互助信贷”网络借款平台,雇用被告人王明缘、王金表共同从事网络放贷业务,期间从“银通金融”、“放米云”、“以太数据”等平台购买多个借款人信息,电话联系进行网络高利放贷,在放、收贷过程中,被告人利用借款人急于借到款项的迫切心理,要求借款人提供自己及家人、朋友等的个人信息,之后在借款人逾期未还或者无力偿还借款时,收取高额“利息”和“逾期费”、“续期费”,并使用“呼死你”软件和编制各种恐吓、侮辱、淫秽信息等“软暴力”,多次发送借款人和其亲属、朋友等进行频繁骚扰式催收,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形成心理强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纠集、指示的成员固定,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于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情形,属于一般恶势力团伙,构成寻衅滋事罪。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王振翼等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此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肃北法院首例公开宣判的涉恶势力犯罪案件,有力打击了恶势力气焰,充分彰显了肃北法院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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