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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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近日,敦煌市法院审理并判决了一起因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引起的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年1月2日,赵某到某汽车兵工场洗车,实际消费30元。年1月4日,赵某因寻找车辆配件再次到该汽车兵工场,因该汽车兵工场店内斜坡结冰,导致赵某滑倒摔伤。年1月4日,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侧三踝骨折。年1月11日,赵某出院。年1月12日,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脱位。年1月16日,进行了右踝关节骨折脱位切复内固定术。年1月21日,赵某出院。年3月16日至年3月17日,医院住院治疗,行右踝关节骨折内固定部分取出术。后因赵某的亲属找该汽车兵工场、李某(实际经营者)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赵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在某汽车兵工场店内进行洗车消费,因车辆配件遗失再次到该汽车兵工场店内寻找,继而发生摔倒,与赵某在该汽车兵工场洗车消费有直接的关联性。某汽车兵工场及作为实际经营者的李某应对到店人员承担安全保证义务,对店内斜坡结冰情况应当及时提醒到店人员并设立警示标语。同时,对店内的结冰及时进行清理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避免事故的发生。赵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对店内结冰的情况能够认知,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应当有注意义务。故赵某在某汽车兵工场摔伤造成的损失,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某汽车兵工场、李某承担10%,赵某承担90%。

法官提醒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在合同履行期间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和商品,及时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告知并进行明确的警示;同时,消费者在其人身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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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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