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法院审理1起朋友借款朋友拒还纠纷案

好心帮朋友贷款,自己没有花一分钱,却被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银行贷款。近日,敦煌市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年3月14日,张某明向某农商银行申请贷款元,贷款期限一年,张某作为担保人对该笔借款进行了担保。农商银行按期向张某明的账户发放了贷款,后张某明仅偿还了部分利息,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经催要未予偿还,故农商银行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中,张某明辩称,该笔借款实际是由担保人张某使用的,其并未使用该笔贷款,应由张某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本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明作为借款人与农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农商银行依约将贷款发放至张某明账户,张某明应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张某明称贷款实际由张某使用,系张某明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与贷款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张某明辩称由张某承担银行贷款,无相关的法律依据,故本院判决依法由张某明承担还款责任。近年来,借款人在借款后并未实际使用,而是交由担保人、朋友等人使用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债权人在借款期满后未收到还款,将借款人诉至法院,法院只能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法官提醒:对于他人让自己向银行或者个人借款的,一定要认识到,自己是还款的第一责任人,实际使用人在贷款到期还不上贷款时就得由自己承担偿还责任。所以当他人找你替他贷款或担保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要因为一时情面或些许蝇头小利,做了得不偿失的事情。已替他人贷款或贷款后交由他人使用的,一定要督促实际使用人按时偿还借款,否则不利的法律后果将由借款人自己承担。

来源:敦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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