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后男方取消婚约,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吗?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妥善调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巧妙化解了两个家庭的矛盾,有效推进了辖区“平安创建”。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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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王帅(化名)与刘美(化名)经媒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双方于年5月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仪式上,王帅的父母按照风俗将8万元彩礼付给了刘美的父母。一场美满的姻缘本应从此开花结果,不料意外总是不可预知。订婚后不久,王帅与刘美多次因琐事发生矛盾,最终王帅提出解除婚约。然而,双方父母却为是否需要返还8万元彩礼产生巨大分歧。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帅一纸诉状将刘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刘美及其父母返还8万元彩礼及购买首饰、烟酒、衣服、礼物等花费的2.7万余元。
审理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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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刘美的父母表示:彩礼是男方的赠与行为,首饰在订婚后已经交由王帅母亲保管,订婚时女方也花费了一定的费用给王帅购买首饰及衣物,对其他礼物也给予了回礼,故王帅的要求不应支持,且王帅存在恶意悔婚的重大过错,刘美及父母生活在经济文化还相对落后的农村,女方被退婚是件很不体面的事,甚至会影响到女儿以后的婚事。因此,刘美的父母表示坚决不同意退还已收取的8万元彩礼及其他费用。
鉴于此种情况,承办法官决定在审理过程中既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又充分考虑当地民风民俗,争取用调解的方式审结该案。经审理查明,王帅与刘美没有领取结婚证,亦没有同居生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刘美及其父母应当向王帅返还彩礼。承办法官结合情理法,耐心劝解,多次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刘美的父母向王帅一次性返还彩礼8万元,并于当日履行完毕。至此,一起因婚约财产引起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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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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