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法院:狗未咬人也可能构成侵权近日,敦煌市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被告王某家饲养的狗虽未咬人,但也造成了原告李某受伤,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年的一天中午,李某下班骑电动车沿村道回家的途中,王某家饲养的狗冲出马路,扑向李某,李某受到惊吓,电动车失控侧翻,李某因此腿部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后,伤愈出院。因双方未达成赔偿意见,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元、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余元。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提交了其受伤诊断治疗的相关证据,并申请法院向发生事故时的现场人员进行取证。在查清侵权事实、核实赔偿费用后,法院认为王某家饲养的狗虽未撕咬李某,但是发生的追赶、逼近等危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作为成年人,驾驶车辆时理应尽到合理注意和谨慎驾驶义务,对损害后果的产生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合计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时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对所饲养的动物进行严格管理,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非接触性致人损害也要依法赔偿。(敦煌市法院民庭任玉娜、巩晓婕)
来源:敦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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